2019-06-29 16:32:21 来源: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
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5年初,被告人陈加伟为获取非法利益,在河口县桥头乡中越边界碑附近非法开设走私通道,收取走私老板从码头过货的“码头费”。为追求非法利益的最大化,陈加伟以桥头街上一出租房为据点,组织、纠结、豢养田维洪等65名社会闲杂人员到码头上点货、在走私线路上放哨保货,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陈加伟为首的组织、领导者,以被告人田维洪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架构明显、成员固定、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
本案为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,文山州法院受理的首件涉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。针对本案案件复杂、被告人数众多、庭审时间长、被告人分散羁押在不同看守所,集中审判提(还)押不便且安全风险较高的实际,文山中院首次采用“1+
庭审时间预计4天,法庭将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,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、质证,让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、定罪、量刑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,庭审全程重点突出、程序规范、顺畅有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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